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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系家贼难防!老板亲戚伪造公章借款千万用于放贷

2018-01-10 10:05:00 来源: 中国日报网

俗语“日防夜防家贼难防”,现代用语已经有更简单的词“坑爹”。近日,深圳就发生了一起令人吃惊的坑“姑祖母”案件。做钢材贸易的吴女士拿着一纸判决书欲哭无泪,判决书上写着吴女士要偿还1300多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而这笔巨额借款是吴女士公司的财务经理伪造公司印章向第三方借走的,结果被判要吴女士偿还。而这个财务经理的另外一个身份,是跟着吴女士身边生活了十几年,被吴女士视如己出的侄孙女林某君。

如今,林某君已因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而吴女士仍然在为这笔巨额欠款寻找司法解决途径。

财务经理借款放贷

面对记者,吴女士第一句话就是,“我现在终于明白别人说的‘一碗米是恩人,一石米成仇人’的道理了。”

吴女士是潮州人,她上世纪80年代来到深圳打拼,后来做起了钢材生意,是原深圳市粤深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深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吴女士的生意略有起色时,老家很多亲戚过来投奔她,其中就有一个小女孩叫林某君。论起辈分,林某君是吴女士丈夫哥哥的外孙女,来到吴女士家里时才13岁。

吴女士告诉记者,林某君来深圳后,一开始帮做一点零碎的家务活,后来再到公司里帮忙,“我一直把她当作亲生的孩子一样。她跟着我住了十几年,一直到她结婚了才搬出去。”在家族企业里,公司的财务经理一般都是老板最信任的人,而林某君也顺理成章成为了粤深钢公司的财务经理。

2013年底,吴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方才得知,林某君于2012年7月以公司名义向H公司(化名)借款532万元,然后私自挪用放贷给别人。开始林某君还能收到放贷利息,便陆陆续续还给H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145万元。其间,林某君为掩盖挪用资金事实,伪造了粤深钢公司的公章及吴女士个人印章,与邹某等人补签了《借款合同》,写明粤深钢公司及林某君的借款本金和滞纳金等累计为1379.86万元。

到了2013年11月,因向林某君借款的人潜逃,林某君无钱还债也逃匿。邹某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吴女士才猛然得知,自己“被借钱”了。

欠款和利息谁埋单?

事发后,经司法鉴定,该借款合同上落款处借款人粤深钢公司的公章和吴女士个人印章均为伪造。宝安法院以林某君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林某君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虽然林某君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但她欠下的1379.86万元借款及利息谁来偿还依然困扰着她的亲人,债主邹某等人将粤深钢公司、吴女士和林某君一起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吴女士坚持认为,林某君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知道林某君向别人借钱的事情。一审宝安法院做出的判决认为这个借贷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林某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6万元及利息。

此后,邹某等人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应由粤深钢公司和吴女士来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案中林某君身为粤深钢公司财务经理,和吴女士也有着亲戚关系,且长期与邹某等人有业务往来,这些明显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君代表粤深钢公司和吴女士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判令吴女士、粤深钢公司和林某君偿还借款13798600元及利息。对于三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循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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