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公开通报2起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持续加强警示和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现将我市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查处的2起违法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资料图片)
一、锦州某纸业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1、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推送案件线索,反映锦州某纸业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未按时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该公司2019年、2020年度获得碳排放免费配额为26.1723万吨 ,实际碳排放34.0649万吨,配额缺口为7.8926万吨,应于2021年底足额清缴,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情况属实。
2、处理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责令其于2022年10月27日前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
截至目前,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责改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已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锦州某生化科技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1、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推送案件线索,反映锦州某生化科技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未按时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其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该公司2019年度获得二氧化碳排放免费配额19.3593万吨、年度配额剩余0.7265万吨;2020年度获得二氧化碳排放免费配额2.8695万吨(生产2个月),配额缺口3.7308万吨;两年综合计算,实际配额缺口3.0043万吨,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情况属实。
2、查处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责令其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清缴工作。
目前,该公司已按时上缴罚没款,承诺在恢复生产前补齐所欠缴碳排放配额缺口(该公司于2020年3月份至今处在停产状态),对于在责改规定期限内未按时清缴碳排放配额,已将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案件启示
清缴碳排放配额,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及走向绿色发展道路的时代要求。上述两起双碳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地区是首例案件,对其严厉处罚体现了环境执法监管对零容忍的态度,也对加强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遵守国家碳排放交易管理制度,重视清缴碳排放配额工作具有警示和推进作用。
适用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来自锦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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